喇嘛獎懲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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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獎勵分左列各種: 一、晉給名號 (如呼圖克圖、諾們汗等名號。); 二、給予封號 (如禪師、法師等封號。); 三、加給字樣 (如輔國、闡化等字樣。); 四、職任喇嘛得以應陞之階級儘先敘用。 (職任喇嘛,如札薩克喇嘛、達喇嘛之類。) ; 五、酌給獎金或獎品; 六、加銜; 七、記大功; 八、記功; 九、傳令嘉獎或題給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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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喇嘛獎懲辦法第2條的規定,喇嘛獎勵可分為以下幾種形式:一、晉給名號,例如呼圖克圖、諾們汗等名號;二、給予封號,例如禪師、法師等封號;三、加給字樣,例如輔國、闡化等字樣;四、職任喇嘛得以應陞之階級儘先敘用,例如札薩克喇嘛、達喇嘛等職任喇嘛;五、酌給獎金或獎品;六、加銜;七、記大功;八、記功;九、傳令嘉獎或題給匾額。 根據台灣當地考試院的判決書內容,法律中未提及具體的「喇嘛獎懲辦法」,且未能找到任何與所述法規具有關聯度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關於喇嘛獎懲辦法第2條的逐條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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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