喇嘛獎懲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喇嘛名號分左列各種; 一、呼圖克圖; 二、諾們汗; 三、班第達; 四、堪布; 五、綽爾濟。 喇嘛晉給名號,應依前項級次晉敘,不得超越其原有名號,除堪布外,應以受自中央政府者為準,其受自前清者亦同。 喇嘛受至最高級名號無可晉給者,得以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酌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喇嘛獎懲辦法》第3條的解釋,喇嘛的名號分為五種:呼圖克圖、諾們汗、班第達、堪布、綽爾濟。喇嘛晉升名號時,應按照前項的級次進行,不得超越原有的名號,除堪布外,晉升名號應以中央政府的授予為準,對於受前清政府授予的名號也適用同樣的原則。如果喇嘛已經達到最高級名號無法再晉升,則可以根據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進行酌量處理。 參考資料:《喇嘛獎懲辦法》,2009年修正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喇嘛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