喇嘛獎懲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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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因公記過一次及罰錢糧半年以下者,遇有應陞之處,得隨帶處分陞遷,其罰錢糧一年或記過二次者,非俟期滿或開復後,不得陞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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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喇嘛因公記過一次及罰錢糧半年以下者,遇有應陞之處,得隨帶處分陞遷,其罰錢糧一年或記過二次者,非俟期滿或開復後,不得陞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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