喇嘛獎懲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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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功過,得互相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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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喇嘛獎懲辦法第 22 條規定喇嘛之功過可以互相抵銷。這意味著如果一位喇嘛同時擁有一些被肯定的表現和一些被指責的行為,這些行為可以相互抵消,最終結果可能是獎勵或處罰的取消。根據這項條款,喇嘛可以自我平衡其表現的正負因素。然而,具體實施的細節以及相關案例和裁判書尚未提供,因此無法進一步提供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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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