喇嘛獎懲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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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喇嘛懲處程序,應由主管宗教機關,或地方行政機關檢舉該喇嘛犯過事實,呈請地方最高行政機關轉咨蒙藏委員會,或由蒙藏委員會逕行查明核請處分之,但關於第十條第八款至第十款之處分,由蒙藏委員會核定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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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喇嘛獎懲辦法第 23 條規定了喇嘛懲處程序的辦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檢舉該喇嘛犯錯的事實應由主管宗教機關或地方行政機關進行,並呈請地方最高行政機關轉咨蒙藏委員會,或由蒙藏委員會直接進行查明核請處分。然而,關於第十條第八款至第十款之處分,則需由蒙藏委員會核定後進行處理。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內容,並未提及具體有關喇嘛獎懲辦法第 23 條的範例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詳細解釋或舉例。
- 懲處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條第八款至第十款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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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