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組分設四科,各科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農民、漁民團體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二)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農民、漁民團體選舉具有選舉權會員聲明選擇行使選舉權及在工作地投票之填報事項。 (三)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農民、漁民團體選舉會員名冊式樣之研訂及督導編造事項。 (四)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農民、漁民團體選舉、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五) 關於辦理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農民、漁民團體選舉候選人之號次抽籤事項。 (六)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農民、漁民團體選舉候選人之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七)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農民、漁民團體選舉之候選人得票數彙計事項。 (八) 關於承辦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農民、漁民團體選舉候選人資格及當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九) 其他有關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農民、漁民團體選舉、罷免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人團體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二)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人團體選舉具有選舉權會員聲明選擇行使選舉權及在工作地投票之填報事項。 (三)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人團體選舉會員名冊式樣之研訂及督導編造事項。 (四)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人團體選舉、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五) 關於辦理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人團體選舉候選人之號次抽籤事項。 (六)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人團體選舉候選人之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七)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人團體選舉之候選人得票數彙計事項。 (八) 關於承辦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人團體選舉候選人資格及當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九) 其他有關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人團體選舉、罷免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業、商業、教育團體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二)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業、商業、教育團體選舉具有選舉權會員選擇行使選舉權及在工作地投票之填報事項。 (三)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業、商業、教育團體選舉會員名冊式樣之研訂及督導編造事項。 (四)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職業團體、婦女團體及立法委員職業團體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限額及保證金之研訂事項。 (五)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業、商業、教育團體選舉、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六) 關於辦理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業、商業、教育團體選舉候選人之號次抽籤事項。 (七)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業、商業、教育團體選舉候選人之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八)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業、商業、教育團體選舉之候選人得票數彙計事項。 (九) 關於承辦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業、商業、教育團體選舉候選人資格及當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十) 其他有關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業、商業、教育團體選舉、罷免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婦女團體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二)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婦女團體選舉具有選舉權會員選擇行使選舉權及在工作地投票之填報事項。 (三)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婦女團體選舉會員名冊式樣之研訂及督導編造事項。 (四)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婦女團體選舉、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發記事項。 (五)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婦女團體選舉候選人之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六) 關於承辦國民大會代表婦女團體選舉候選人資格及當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七) 其他有關國民大會代表婦女團體選舉、罷免事項。
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2條,第三組分為四科,分別負責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農民、漁民團體選舉、罷免事項、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人團體選舉、罷免事項、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業、商業、教育團體選舉、罷免事項、國民大會代表婦女團體選舉、罷免事項等內容。每一科都有具體列舉該科的權責內容,例如公告事項、選民填報事項、名冊研訂與編造、候選人登記事項、號次抽籤事項、公辦活動事項、得票數彙計事項、資格審查與當選證書製發事項等。這些相關內容都是根據選罷法及中央選舉委員會的相關規定所制定的。例如,在這些內容中,選舉公告、候選人名冊編造、號次抽籤、公辦政見發表會等都具體參考了選罷法的相關規定。並且這些規定也都有確立相關的流程和期限,以確保選舉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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