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組分設三科,各科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 關於直轄市議員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之研訂事項。 (二) 關於直轄市議員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三) 關於直轄市議員選舉選舉區之劃分事項。 (四) 關於督導直轄市議員選舉、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五) 關於督導直轄市議員選舉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六) 關於承辦直轄市議員選舉候選人資格及當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七) 其他有關直轄市議員選舉、罷免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省議員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之研訂事項。 (二) 關於省議員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三) 關於省議員選舉選舉區之劃分事項。 (四) 關於省 (市) 議員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限額及保證金之研訂事項。 (五) 關於督導省議員選舉、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六) 關於督導省議員選舉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七) 關於承辦省議員選舉候選人資格及當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八) 其他有關省議員選舉、罷免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縣 (市) 議員選舉、罷免事務之督導事項。 (二) 關於縣 (市) 長選舉、罷免事務之督導事項。 (三) 關於鄉 (鎮、市) 民代表選舉、罷免事務之督導事項。 (四) 關於鄉 (鎮、市) 長選舉、罷免事務之督導事項。 (五) 關於村里長選舉、罷免事務之督導事項。
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3條,第四組分為三科,各科掌理不同事項。首先,第一科負責直轄市議員選舉和罷免相關的程序研訂、公告事項、選舉區劃分、選民名冊和候選人登記等事項。其次,第二科負責省議員選舉和罷免相關的程序研訂、公告事項、選舉區劃分、競選經費和保證金規定、選民名冊和候選人登記等事項。最後,第三科負責縣(市)議員選舉和罷免、縣(市)長選舉和罷免、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和罷免、鄉(鎮、市)長選舉和罷免、村里長選舉和罷免等事項的監督工作。 根據《中華民國選舉罷免法》和《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中央選舉委員會是一個具有監督、指揮權的機構,負責對各級選舉委員會進行指導和監督。辦事細則第13條明確規定了中央選舉委員會對不同類型選舉的督導事項,以確保選舉活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選舉罷免法 -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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