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室分設二科,各科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之研擬事項。 (二) 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令之擬辦事項。 (三) 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有關選舉、罷免之訴訟及訴願事項。 (四) 其他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法制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巡迴監察法律事務之處理事項。 (二) 關於巡迴監察員依法處理有關選舉、罷免監察事務之協辦事項。 (三) 關於督導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查核業務事項。 (四) 其他有關巡迴監察日常事務之協辦事項。
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6條的規定,法制室分設二科,各科負責不同的事項。 第一科掌理以下事項: 1. 研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相關事項。 2. 擬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令的辦事細則。 3. 處理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的訴訟和訴願事項。 4. 處理其他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制相關的事項。 第二科掌理以下事項: 1. 處理巡迴監察法律事務相關事項。 2. 協助巡迴監察員處理與選舉、罷免監察相關的事務。 3. 督導候選人競選經費的查核業務事項。 4. 協辦其他與巡迴監察日常事務相關的事項。 根據資料,目前沒有提到具體案例與該條參考資料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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