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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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應聯繫警察機關蒐證及為必要之處理。如各該警察機關人員不足,得洽請有關司法警察人員協助。
- 2.前項人員應配帶證件,其證件由主管選舉委員會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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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 13 條的規定: 1. 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時,如果需要聯繫警察機關蒐證或需要進行其他必要的處理,可以向相關的警察機關人員尋求協助。這表示監察小組委員在執行監察職務時可以與警察機關合作,共同完成相關任務。 參考資料: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 13 條 2. 在執行監察職務時,監察小組委員應該攜帶證件,這些證件由主管選舉委員會製發。這表示監察小組委員需要持有由主管選舉委員會發出的證件,以便在執行職務時進行身份識別。 參考資料: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 13 條
- 司法警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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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