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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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小組召集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監察小組監察工作之規劃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監察小組會議之召集事項。 三、列席所屬選舉委員會議。 四、其他有關監察事務之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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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6條的規定,監察小組召集人有以下責任和職權: 1. 負責規劃和分配監察小組的監察工作事項。 範例:監察小組召集人應評估監察工作的需求,確定監察小組需要監察的範疇和具體事項。 2. 負責召集監察小組的會議。 範例:監察小組召集人應負責安排監察小組的會議,確保成員能夠討論並制定監察計劃。 3. 列席所屬選舉委員會的會議。 範例:監察小組召集人可以作為監察小組的代表,參加所屬選舉委員會的會議,就監察工作提供報告和建議。 4. 處理其他相關的監察事務。 範例:監察小組召集人可能需要處理監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紀錄和分析監察結果,提出改進措施等。 以上解釋根據參考資料:中選會選罷法令解釋參考手冊 的第6條解釋,該解釋提供了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和應用方式,並且在範例部分提到了監察小組召集人的職責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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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