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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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小組委員因執行監察職務而發現,或因民眾舉發、上級機關交辦及其他情形知有違反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或公民投票法情事者,應即開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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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 7-1 條規定,當監察小組委員在執行監察職務時發現有人違反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或公民投票法的情況,或是有民眾舉發或上級機關交辦的情況下,應立即開始進行調查。 依據最新的法規,監察小組委員在執行監察職務時,若發現有違反相關選舉法的情事,或者受到民眾舉報或上級機關指派,都應立即展開調查。這些調查的範圍包括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和公民投票法所涵蓋的內容。 舉例來說,如果監察小組委員發現有候選人在競選活動中違反公職選罷法的財務規定,或者有民眾向監察小組舉報有關候選人的選舉舞弊行為,監察小組委員應立即開展調查,並依法解決相關問題。這些調查是為了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並保護選民的投票權益。
- 總統選罷法法規
- 公職選罷法法規
- 公民投票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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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