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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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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應設競選經費收支帳簿,並由其本人或指定人員負責記帳保管,以備查考。其帳簿之記載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自收支事項發生之日起登帳,並依序逐日記載。 二、收入之捐助人與支出之經手人應於摘要欄載明其姓名。但無法得知捐助人本名之捐助,得以無名氏入帳,並應註明捐助之時間及地點。 三、帳簿之記載,除數字用阿拉伯字外,文字應以中文為之。 四、收受實物捐助應記載其品名、數量及其折算價格,並載明捐助人之姓名。 五、支出費用應逐項取得憑據或證明文件,並應依支出事項發生之時序或按其事項之種類,依次編號黏貼或裝訂成冊。 前項帳簿之記載,必要時候選人得自行設置分類帳或備查簿。 候選人競選經費收支帳簿格式如附式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第2條的規定,候選人在競選期間應設立競選經費收支帳簿,並由候選人本人或指定人員負責記帳和保管。帳簿的記載應遵循以下規定: 1. 應從收支事項發生的日期開始進行記帳,并按照次序逐日記載。 2. 收入方面的捐助人和支出方面的經手人應在摘要欄中寫下其姓名。然而,對於無法知曉捐助人真實姓名的捐助,可以以無名氏的形式記入帳簿,並應註明捐助的時間和地點。 3. 帳簿的記載除了數字可以用阿拉伯字外,其他文字應使用中文。 4. 對於實物捐助的收受,應記載其品名、數量和其折算價格,并寫下捐助人的姓名。 5. 支出費用應逐項取得憑據或證明文件,並按照支出事項發生的時間順序或按照事項的種類進行編號、黏貼或裝訂成冊。 在必要的情況下,候選人可以自行設置分類帳或備查簿。 候選人競選經費收支帳簿的格式可以參考附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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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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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第 2 條規定:「候選人應設競選經費收支帳簿,並由其本人或指定人員負責記帳保管,以備查考。其帳簿之記載應依左列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