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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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應於投票日後三十日內,檢同競選收支結算申報表,向主辦選舉委員會申報競選經費收支結算,並應由本人或指定記帳人員簽章負責。 候選人競選經費收支結算申報表格式如附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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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第3條的規定,候選人在投票日後三十日內,必須向主辦選舉委員會提交競選經費收支結算申報表。這個申報表的格式可以參照附式二,候選人本人或指定的記帳人員需要在申報表上簽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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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