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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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受理申報之主辦選舉委員會係指左列選舉委員會: 一、國民大會代表區域選舉,為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 二、立法委員區域選舉,為省 (市) 選舉委員會。但立法委員區域選舉,省按縣 (市) 劃分選舉區時,為縣 (市) 選舉委員會。 三、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原住民選舉,為省 (市) 選舉委員會。 四、省 (市) 長選舉,為省 (市) 選舉委員會。 五、省 (市) 議員選舉,為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但省議員原住民選舉,為省選舉委員會。 六、縣 (市) 議員、縣 (市) 長選舉,為縣 (市) 選舉委員會。 七、鄉 (鎮、市) 民代表、鄉 (鎮、市) 長、村、里長選舉,為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 候選人申報競選經費收支結算收件截止時間,以各該主辦選舉委員會辦公時間為準;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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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第4條,主辦選舉委員會的受理申報指的是不同類型的選舉委員會。具體來說: 1. 國民大會代表區域選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擔任主辦。 2. 立法委員區域選舉由省(市)選舉委員會擔任主辦。但如果立法委員區域選舉按縣(市)劃分選舉區,則由縣(市)選舉委員會擔任主辦。 3. 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原住民選舉由省(市)選舉委員會擔任主辦。 4. 省(市)長選舉由省(市)選舉委員會擔任主辦。 5. 省(市)議員選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擔任主辦。但省議員原住民選舉由省選舉委員會擔任主辦。 6. 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由縣(市)選舉委員會擔任主辦。 7. 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擔任主辦。 候選人申報競選經費的收支結算截止時間以各主辦選舉委員會的辦公時間為準。如果是郵寄申報的,則以郵戳為依據。 這些信息根據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第4條所提供的規定。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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