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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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委員會對候選人申報之競選經費收支結算申報表內所列帳目應予查核,並自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查核。 任何人發覺候選人競選經費支出有不實之情事時,得於申報截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事證,以書面載明真實姓名、住艗向主辦選舉委員會舉發之。但逾期、匿名或不備事證之舉發,應不予處理。 第一項所定完成查核期間之規定,於主辦選舉委員會依前項舉發而查核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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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第5條規定,選舉委員會對候選人申報的競選經費收支結算申報表內所列帳目需要進行查核,并且查核的期限為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如果任何人在申報截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發現候選人競選經費支出有不實情事,可以檢具事證,以書面形式向主辦選舉委員會舉報,並在舉報中載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逾期、匿名或未提供事證的舉報將不予處理。然而,如果主辦選舉委員會根據前述的舉發進行查核,則不適用完成查核期限的規定。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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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