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6

快速跳轉

選舉委員會對候選人所申報競選經費之支出,有事實足認其有不實者,得要求候選人檢送收支帳簿、支出憑據或證明文件,以憑查。 主辦選舉委員會查核候選人所送收支帳簿、支出憑據或證明文件,發現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通知候選人補正,必要時得派員查核。 一、未註明用途者。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 三、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費責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者。 四、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五、其他與法令不符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第6條,選舉委員會對候選人申報的競選經費支出,如果認為有事實足夠認定為不實的情況,可以要求候選人提交收支帳簿、支出憑據或證明文件進行查核。主辦選舉委員會在查核候選人提交的收支帳簿、支出憑據或證明文件時,如果發現以下情況之一,應通知候選人進行補正,並在必要時派員進行查核: 1. 未註明用途。 2. 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符合法律或習慣要求。 3. 書據上有塗改痕跡,但未經費責人簽名或蓋章證明。 4. 書據上數字或文字不符合金額或數量的表示。 5. 其他與法令不符的情況。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公職人員選舉法」第21條,其中規定了競選經費的申報和查核相關的規定。根據該法第21條的舉例,選舉委員會對於候選人所提交的支出憑據,例如收據、發票等,可以進行查核,並核對其與申報競選經費的一致性。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第 6 條規定:「選舉委員會對候選人所申報競選經費之支出,有事實足認其有不實者,得要求候選人檢送收支帳簿、支出憑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