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 第 6 條
快速跳轉
選舉委員會對候選人所申報競選經費之支出,有事實足認其有不實者,得要求候選人檢送收支帳簿、支出憑據或證明文件,以憑查核。 主辦選舉委員會查核候選人所送收支帳簿、支出憑據或證明文件,發現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通知候選人補正,必要時得派員查核。 一、未註明用途者。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 三、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費責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者。 四、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五、其他與法令不符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第6條,選舉委員會對候選人申報的競選經費支出,如果認為有事實足夠認定為不實的情況,可以要求候選人提交收支帳簿、支出憑據或證明文件進行查核。主辦選舉委員會在查核候選人提交的收支帳簿、支出憑據或證明文件時,如果發現以下情況之一,應通知候選人進行補正,並在必要時派員進行查核: 1. 未註明用途。 2. 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符合法律或習慣要求。 3. 書據上有塗改痕跡,但未經費責人簽名或蓋章證明。 4. 書據上數字或文字不符合金額或數量的表示。 5. 其他與法令不符的情況。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公職人員選舉法」第21條,其中規定了競選經費的申報和查核相關的規定。根據該法第21條的舉例,選舉委員會對於候選人所提交的支出憑據,例如收據、發票等,可以進行查核,並核對其與申報競選經費的一致性。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