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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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查核業務,由各級選舉委員會掌理監察業務單位承辦,並得組成查核小組辦理查核工作。 候選人競選經費收支結算申報查核結果,應提報各該選舉委員會審議,並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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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法》,候選人競選經費的查核業務由各級選舉委員會掌理,並可組成查核小組辦理相關的查核工作。候選人必須將競選經費的收支結算申報結果提報給各該選舉委員會審議,並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備查。 根據這項法規,選舉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將負責監察候選人競選經費的使用情況,並組成查核小組進行相關的查核工作。候選人必須按照規定將競選經費的收支情況申報給選舉委員會進行審議,同時也需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作為備查。這些措施旨在確保選舉過程的透明度和資金使用的合法性。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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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