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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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選經費收支帳簿、支出憑據、證明文件等,應於申報後保管六個月。但於發生訴訟時,應保管至判決確定後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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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第8條規定了競選經費收支帳簿、支出憑據、證明文件等的保管期限。根據該條規定,候選人應在申報後保管這些文件六個月。然而,若發生訴訟,則需保管至判決確定後三個月。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選舉過程的透明度,並提供必要的文件以供審查和查核之用。這可從上述情境中的第二、三、四點中得到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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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