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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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競選經費收支帳簿由候選人依規定格式自行製備;候選人競選經費收支結算申報表由主辦選舉委員會製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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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第9條,候選人競選經費的收支帳簿由候選人依照規定的格式自行製備;而候選人競選經費的收支結算申報表則由主辦選舉委員會製發。 參考資料:《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最新修正案)》,中華民國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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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