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規則(80.05.07訂定)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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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紀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及列席人員之姓名。 五、主席及紀錄人員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及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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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規則(80.05.07訂定)第 14 條,委員會的會議紀錄應該包括以下事項:會議次數、會議時間、會議地點、出席及列席人員之姓名、主席及紀錄人員之姓名、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以及其他應該記載的事項。會議紀錄應該在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給出席及列席人員,如有遺漏或錯誤,可在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官方網站,具體的範例可能需要參考該委員會的具體會議紀錄。
- 案由名詞
- 錯誤名詞
- 裁定更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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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