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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規則(80.05.07訂定)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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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紀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及列席人員之姓名。 五、主席及紀錄人員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及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規則(80.05.07訂定)第 14 條,委員會的會議紀錄應該包括以下事項:會議次數、會議時間、會議地點、出席及列席人員之姓名、主席及紀錄人員之姓名、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以及其他應該記載的事項。會議紀錄應該在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給出席及列席人員,如有遺漏或錯誤,可在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官方網站,具體的範例可能需要參考該委員會的具體會議紀錄。

  • 案由名詞
  • 錯誤名詞
  • 裁定更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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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規則(80.05.07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規則(80.05.07訂定)第 14 條規定:「委員會議紀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及列席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規則(80.05.07訂定)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