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12.22
廢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規則(80.05.07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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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主任委員及全體委員組成。
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以每週舉行一次為原則,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或委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
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會議列席人員如左:
一、本會巡迴監察員召集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各組組長及各室主任。二、其他經指定或邀請人員。
委員會議議程依左列次序進行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委員會議各項議案應作成議題,編入議程。具有時間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程者,得編列臨時議程。緊急事項得於開會時提出臨時動議。
應提請委員會議決之事項,除有關選舉、罷免之重大事項外,如因時間急迫,不及提會討論時,主任委員得先予處理,事後提請委員會議追認。
委員會議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定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徵詢會議之同意後變更之。
委員會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議案表決人數之計算,以在場出席委員人數為準。
委員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對在場人數提出疑問,經清點不足開會額數時,議案不得提付表決,但清點前已表決之議案,仍屬有效。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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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規則(80.05.07訂定)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12.22,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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