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規則(80.05.07訂定)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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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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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規則(80.05.07訂定)第5條規定,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然而,若主任委員無法出席,則由出席的委員們互相推舉一人來擔任主席。這表示當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會議時,其他委員會互相商議,選出一人來暫時擔任主席的角色。以下是此法規的相關範例: 例如,在一次中央選舉委員會的會議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根據第5條的規定,出席的其他委員們會進行互選程序,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席的職位。最終,他們選擇了其中一位委員擔任主席,以便繼續進行會議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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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