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規則(80.05.07訂定)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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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列席人員如左: 一、本會巡迴監察員召集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各組組長及各室主任。二、其他經指定或邀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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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規則(80.05.07訂定)第6條的規定,委員會議的列席人員包括本會巡迴監察員召集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各組組長、各室主任,以及其他被指定或邀請的人員。這表示在委員會議上,列席人員包括內部的高層管理人員以及被特別指派或邀請的人員。這個規定的目的可能是確保會議的順利進行和相關人員的參與。具體在法條中未提及與參考資料的範例如何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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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