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規則(80.05.07訂定)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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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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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規則(80.05.07訂定)第 4 條規定:「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根據這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的會議必須達到全體委員過半數的出席才能開議。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規則(80.05.07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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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