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規則(80.05.07訂定)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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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以每週舉行一次為原則,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或委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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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規則(80.05.07訂定)第 3 條規定了中央選舉委員會的會議頻率和召集方式。根據該規定,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並且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原則上每週舉行一次。此外,如果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或者委員三分之一以上提出請求,則可以召開臨時會議,這些會議都由主任委員召集。 參考資料: - 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規則(80.05.07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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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