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規則(80.05.07訂定)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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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規則第11條的規定,委員會議的表決方式由主席選擇以下方式之一進行,但在出席委員有異議時,應徵求出席委員多數的意見進行決定。具體的表決方式包括:舉手表決、起立表決、投票表決,以及在沒有異議時宣告通過的方式。根據台灣選委會官網上的資料,中央選舉委員會在處理選舉事務時常以舉手表決的方式進行,並根據出席委員的意見決定相應的事項。
- 異議名詞
- 宣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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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