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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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會代表人發表意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持人應立即制止,並不予播出: 一、發表無關主題之言論。 二、代表人發表意見時,攜帶危險物品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言論或行為。 三、代表人發言時間屆止,仍繼續發言。 四、違反發表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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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第12條的規定,主持人在意見發表會期間應該制止並不予播出以下情況: 一、發表與主題無關的言論。 二、代表人在發表意見時攜帶危險物品或有歧視性、仇恨性的言論或行為。 三、代表人的發言時間已經屆止,但仍然繼續發言。 四、違反發表會的規則。 根據參考資料,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第12條的目的在於確保發表會的秩序和進行,防止發表會場合出現不相關的言論或行為,以及遵守發表會的規則。如果代表人有上述的情況,主持人應立即制止並不予播出。 舉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在2016年全國性公民投票中,某發表會的代表人在發言時攜帶了危險物品並使用了歧視性的言論。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第12條的規定,主持人應立即制止並不予播出這樣的情況。
- 代表人名詞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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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