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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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發表會置計時員,於主持人指定代表人發言開始計時;並於發表意見規定時間屆止前三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止按鈴二長聲,代表人應即結束發言,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
- 2.發表會進行中,如遇停電或其他電訊設備故障或其他臨時意外情事發生,致使代表人發言中斷時,應即時停止計時,並於恢復正常後繼續計時。
- 3.發表會因故無法進行時,應由本會改定發表會日期或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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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該條共有三項款。根據該條第1項,發表會會場應該設置計時員,並且在主持人指定代表人發言開始時開始計時。當發表意見的時間接近結束前三分鐘時,計時員應該按鈴一短聲示意。當發表意見的時間屆止時,計時員應該按鈴二長聲,代表人應立即結束發言,不得請求延長發言時間。 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在發表會進行中遇到停電、其他電訊設備故障或其他臨時意外情況導致代表人的發言被中斷,計時員應立即停止計時。一旦問題解決恢復正常,計時員應繼續計時。 根據該條第3項,如果因為某種原因無法進行發表會,主辦單位應該重新安排發表會的日期或場所。 參考資料: 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全文)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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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