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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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會主持人為本會委員或主任委員指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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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第10條,發表會的主持人必須由該會的委員或主任委員指定的人員擔任。這表示主持人的選任必須由相關機構的高層或有關職位的人員來指派,以確保發表會的順利進行。以參考資料來說,我們可以參考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或者任何相關法規文件中對於發表會主持人的指定方式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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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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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