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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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第 9 條,根據提供的資料,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該條第一項規定,代表人在發表會上必須親自參加,不得由他人替代,也不得請求以錄音、錄影播出。這意味著代表人必須親自到場發表演講,不能委派他人代替自己,並且不得透過錄音、錄影的方式來進行發表。 例如,假設有一個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某個團體派遣了一位代表前去發表意見。根據該法規,這位代表必須親自到場發表,不能用錄音、錄影的方式進行發表。 該條第二項規定,除了主持人、代表人和本會指定的工作人員之外,其他人不得在場。現場使用的道具背景由本會協調電視臺負責安排決定,代表人不得反對。這意味著除了必要的人員之外,其他人不得進入現場。道具背景的安排由本會與電視台進行協調,代表人不得反對。 例如,一個公民投票辯論會的現場只有主持人、代表人和相關工作人員可以進入,其他人不得入場。在進入會場之前,道具背景的安排必須經由本會和電視台的協調,代表人不得提出異議。
- 代表人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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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