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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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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表會代表人應依前條之規定順序發表意見,不得提前或延後。代表人經主持人唱名三次,仍未上臺發表意見者,應以棄權論。
  2. 2.代表人未到場發表意見或經唱名三次仍未上臺或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即由他方代表人接續發表意見或即結束發表會,其剩餘時間得由本會作為宣導之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第8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發表會代表人應依前條之規定順序發表意見,不得提前或延後。代表人經主持人唱名三次,仍未上臺發表意見者,應以棄權論。 2. 代表人未到場發表意見或經唱名三次仍未上臺或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即由他方代表人接續發表意見或即結束發表會,其剩餘時間得由本會作為宣導之用。 根據第1項規定,發表會代表人在發表意見時,必須按照規定的順序進行,不能提前或延後發表。如果代表人經主持人唱名三次還未上臺發表意見,則視為棄權。 根據第2項規定,如果代表人未到場發表意見,或經唱名三次仍未上臺,或未按規定時間提前結束,則可以由其他代表人接續發表意見或即結束發表會。此外,代表人未使用完的時間可以由主辦單位用於宣導工作。 簡單來說,根據這條法規,代表人在發表會上必須按照順序發表意見,如果不按時上臺或未到場,則被視為棄權。而未使用完的時間可以用於其他目的,例如宣導工作。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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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發表會代表人應依前條之規定順序發表意見,不得提前或延後。代表人經主持人唱名三次,仍未上臺發表意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