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第4條,各場次發表會或辯論會的參與代表從推薦名單順序來邀請,每方各邀請一個推薦人作為代表人參加。當推薦人數少於五人時,將重複依序邀請。這條法條確保了發表會或辯論會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參考資料: 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修正條文 (108年6月7日修正) https://ww2.moj.gov.tw/News_Content.aspx?n=A4B2437E10925B48&sms=A7696B770256B3C1&s=B4D0566B382FD1C8
- 辯論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