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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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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場次發表會或辯論會由本會依前條推薦名單之順序,逐一邀請正方及反方之推薦人選各一人為代表人參加。推薦人數少於五人時,重複依序邀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第4條,各場次發表會或辯論會的參與代表從推薦名單順序來邀請,每方各邀請一個推薦人作為代表人參加。當推薦人數少於五人時,將重複依序邀請。這條法條確保了發表會或辯論會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參考資料: 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修正條文 (108年6月7日修正) https://ww2.moj.gov.tw/News_Content.aspx?n=A4B2437E10925B48&sms=A7696B770256B3C1&s=B4D0566B382FD1C8

  • 辯論名詞
  • 代表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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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各場次發表會或辯論會由本會依前條推薦名單之順序,逐一邀請正方及反方之推薦人選各一人為代表人參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