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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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每一公民投票案發表會或辯論會至少應辦理五場,各場次正方及反方代表如下: 一、依本法第九條提出之公民投票案,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代表正方,立法院、行政院或依本法第二十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反對意見者代表反方。 二、依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提出之公民投票案,由行政院代表正方,持不同意意見之立法院黨團共同代表反方,如無持不同意意見之立法院黨團時,以依本法第二十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反對意見者為反方代表。其代表人選由反對意見者協商決定之,協商不成時,以抽籤決定之。 三、依本法第十五條提出之公民投票案,由立法院代表正方,相關政府機關或依本法第二十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反對意見者代表反方。
- 2.正方、反方各推薦一至五人參加發表會或辯論會,其中應有依本法第二十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支持或反對意見者,如無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支持或反對意見者,不在此限。
- 3.正方、反方應依本會所定分配名額及方式推薦人選,逾期未推薦人選者,視為放棄,其時間得由本會作為宣導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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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第3條,進行釋義如下: 1. 每一公民投票案發表會或辯論會至少應辦理五場,正反方代表的選定方式如下: - 對於由提案人提出的公民投票案,正方代表為提案人的領銜人,反方代表則為立法院、行政院或根據本法第二十條設立辦事處的反對意見者代表。 - 對於根據本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提出的公民投票案,正方代表為行政院,反方代表為持有不同意見的立法院黨團共同代表,若立法院黨團中無持不同意見者,則以根據本法第二十條設立辦事處的反對意見者為反方代表。反方代表的人選由反對意見者協商決定,若協商不成,則以抽籤方式決定。 - 對於根據本法第十五條提出的公民投票案,正方代表為立法院代表,反方代表為相關政府機關或根據本法第二十條設立辦事處的反對意見者代表。 2. 正方和反方分別推薦一至五位人選參加發表會或辯論會,其中應包含根據本法第二十條設立辦事處的支持或反對意見者,若沒有根據該條設立辦事處的支持或反對意見者,則不在此限。 3. 正方和反方應根據本會所定的分配名額和方式推薦人選,若逾期未推薦人選,視為放棄,其時間可由本會作為宣導之用。 參考資料: 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 辯論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第二十條條文
- 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 代表人名詞
- 第十五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 第 9 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 第 14 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 第 15 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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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