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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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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以下簡稱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或本會收到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交付辦理公民投票案函文之日起,至公民投票日前,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公民投票案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以下簡稱發表會),或進行辯論(以下簡稱辯論會)。
  2. 2.前項電視時段由本會洽商無線電視臺提供,其場次以抽籤決定。洽商未果者,由本會以指定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第2條可以解釋如下: 1. 该法条规定,在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后或中央選舉委員會收到依法交付辦理公民投票案函文之日起至公民投票日前,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以供公民投票案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 2. 电视时段的提供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与無線電視臺协商,场次以抽籤方式决定。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中央選舉委員會将以指定方式确定时段。 范例:例如,当发生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时,根据法律规定,中央選舉委員會应与相应的無線電視臺协商以提供电视时段,让正反意见支持代表发表意见或进行辩论。比如,可以在晚间电视时段可能安排正方代表和反方代表分别发表意见或进行辩论,以促进公民对公民投票案的了解和讨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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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以下簡稱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或本會收到依本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