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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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第2條可以解釋如下: 1. 该法条规定,在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后或中央選舉委員會收到依法交付辦理公民投票案函文之日起至公民投票日前,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以供公民投票案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 2. 电视时段的提供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与無線電視臺协商,场次以抽籤方式决定。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中央選舉委員會将以指定方式确定时段。 范例:例如,当发生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时,根据法律规定,中央選舉委員會应与相应的無線電視臺协商以提供电视时段,让正反意见支持代表发表意见或进行辩论。比如,可以在晚间电视时段可能安排正方代表和反方代表分别发表意见或进行辩论,以促进公民对公民投票案的了解和讨论。
- 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條文
- 辯論名詞
- 公民投票法 第 14 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 第 15 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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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