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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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會正方及反方代表人意見發表之時間各為二十四分鐘為原則,並得分段交叉進行,必要時,得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調整之。其進行之程序如下: 一、代表人簽到。 二、主持人宣布發表會開始並說明進行之規則。 三、代表人上臺說明。 四、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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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了發表會正方及反方代表人意見發表的時間安排和程序。根據該條規定,發表會正方及反方代表人的意見發表時間原則上為二十四分鐘,並可以分段交叉進行。如有需要,可以通過該會委員會議決議進行調整。 具體的進行程序如下: 1. 代表人簽到。 2. 主持人宣布會議開始並說明進行的規則。 3. 代表人上台進行意見發表。 4. 散會。 例如,假設在一場全國性公民投票的辯論會中,正方代表人獲得了24分鐘的發言時間,他們可以按照不同的主題進行分段發言,例如首先10分鐘介紹自己的立場和理由,接著10分鐘回應反方的論點,最後4分鐘做總結。反方代表人也按照相同的方式進行發言,並且根據需要,主持人可以決定是否進行時間調整。 以上是對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第6條》的釋義,參考資料與該法規有關。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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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