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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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經費之查核,本會得組成查核小組,並得委任會計師辦理之。查核結果,應提報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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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募集經費的查核可以由本會組成查核小組進行,也可以委任會計師辦理。查核結果則需要提報給本會的委員會議審議。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全國性公民投票活動正在進行中,該活動的主辦單位可以組成一個查核小組,由小組成員負責對募集的經費進行查核。另外,他們也可以選擇委任一個會計師來擔任查核的工作。查核的結果需要提報給主辦單位的委員會進行審議,以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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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