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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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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經費之查,本會得組成查核小組,並得委任會計師辦理之。查核結果,應提報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募集經費的查核可以由本會組成查核小組進行,也可以委任會計師辦理。查核結果則需要提報給本會的委員會議審議。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全國性公民投票活動正在進行中,該活動的主辦單位可以組成一個查核小組,由小組成員負責對募集的經費進行查核。另外,他們也可以選擇委任一個會計師來擔任查核的工作。查核的結果需要提報給主辦單位的委員會進行審議,以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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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募集經費之查核,本會得組成查核小組,並得委任會計師辦理之。查核結果,應提報本會委員會議審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