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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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對於收支結算申報表內所列帳目,本會應予查核,並自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查核。
- 2.任何人發覺募集經費支出有不實之情事時,得於申報截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事證,以書面載明真實姓名、住址向本會舉發之。
- 3.第一項所定完成查核期間之規定,於本會依前項舉發而查核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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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11條的內容,提供以下解釋: 1. 根據第11條第1項,對於收支結算申報表內所列帳目,全國性公民投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該進行查核,並在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查核。這表示本會有責任審查和核對收支結算申報表的內容,確保其準確性和可靠性。 2. 根據第11條第2項,任何人如果在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發現募集經費支出有不實的情況,可以提交相關證據並以書面形式向本會舉報,並提供真實姓名和住址。這表示任何人都有權利揭露募集經費支出中的任何不實行為,以確保資金使用的透明和合法性。 3. 根據第11條第3項,如果本會根據前項的舉報進行查核,則不適用於完成查核期限的規定。這表示如果有人舉報了募集經費支出的不實情況,本會可能會針對該舉報進行專門的查核,不必受到第1項所規定的查核期限的限制。 參考資料: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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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