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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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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第八條及前條之收支情形,有事實足認其有不實者,本會得要求檢送收支帳簿、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
  2. 2.前項之查,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應通知補正,必要時得派員查核: 一、未註明用途者。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 三、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領銜人、代表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者。 四、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五、其他與法令不符者。
  3. 3.收支帳簿、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應於申報後保管六個月。但於發生訴訟時,應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這條法條有三項規定: 1. 第一項規定,如果對於第八條及前條之收支情形有事實足認其有不實的情況,管理機關可以要求提供收支帳簿、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作為查核依據。 2. 第二項規定,當查核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管理機關應通知補正,並在必要時派員進行查核: a. 未註明用途。 b. 缺少法律或習慣上應有的主要文件,或文件形式不符合要求。 c. 書據上有塗改痕跡,但沒有經過領銜人、代表人的簽名或蓋章證明。 d. 書據上關於金額或數量的文字或號碼不符合。 e. 其他與法令不符合的情況。 3. 第三項規定,收支帳簿、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應該在申報後保管六個月。然而,在發生訴訟時,這些文件應保留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這些規定是用來確保公民投票經費的收支情況真實可靠,並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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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對於第八條及前條之收支情形,有事實足認其有不實者,本會得要求檢送收支帳簿、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