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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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這條法條有三項規定: 1. 第一項規定,如果對於第八條及前條之收支情形有事實足認其有不實的情況,管理機關可以要求提供收支帳簿、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作為查核依據。 2. 第二項規定,當查核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管理機關應通知補正,並在必要時派員進行查核: a. 未註明用途。 b. 缺少法律或習慣上應有的主要文件,或文件形式不符合要求。 c. 書據上有塗改痕跡,但沒有經過領銜人、代表人的簽名或蓋章證明。 d. 書據上關於金額或數量的文字或號碼不符合。 e. 其他與法令不符合的情況。 3. 第三項規定,收支帳簿、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應該在申報後保管六個月。然而,在發生訴訟時,這些文件應保留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這些規定是用來確保公民投票經費的收支情況真實可靠,並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
- 第八條條文
- 核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裁判名詞
- 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 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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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