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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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我們可以為其各項規定進行釋義如下: 1. 前條收支結算申報表由領銜人、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經委任之會計師查核簽證,於投票日後三十日內,向本會申報。 這項規定表示,在全國性公民投票活動結束後的30天內,負責該活動的領銜人和代表人需要簽署或蓋章在收支結算申報表上,並由委任的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之後向主辦單位申報。 範例:在全國性公民投票結束後,領銜人和代表人將他們的簽名或蓋章放在收支結算申報表上,之後此表格將由委任的會計師對其核查簽證,最後提交給主辦單位。 2. 申報收支結算申報表收件截止時間,以本會辦公時間為準;以郵寄方式提出者,以本會收件日期為準。 這項規定表示,如果以親自送件方式申報收支結算申報表,則截止時間以主辦單位的辦公時間為準。如果以郵寄方式提出,則截止時間以主辦單位收到申報表的日期為準。 範例:如果主辦單位的辦公時間是下午5點,那麼如果你親自在下午5點前遞交申報表,則會被視為準時提交。如果你以郵寄方式遞交申報表,則郵戳上的日期將用於確定提交時間。 3. 賸餘之募集經費,應於申報時繳交本會辦理繳庫。 這項規定表示,如果在全國性公民投票活動後,仍然有未使用的募集經費,這些賸餘的經費應該在申報時交還給主辦單位進行保管。 範例:如果在一個全國性公民投票活動結束後還有一筆賸餘的經費100,000元,這筆錢應該在申報時交還給主辦單位進行保管。 4. 領銜人、代表人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辦理。 這項規定表示,如果領銜人或代表人在全國性公民投票活動之後去世,那麼他們的法定繼承人應該按照前面三項規定進行相應的手續。 範例:如果在全國性公民投票活動後,領銜人去世,領銜人的法定繼承人應該按照前三項的規定進行相應的申報手續。 5. 本會於受理申報截止後四十五日內,應將申報資料彙整列冊,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部分去識別化後刊登政府公報。 這項規定表示,在主辦單位受理申報截止後的45天內,主辦單位應該將申報的資料整理成冊冊,並在去除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和住址等個人身份特徵後,在政府公報上刊登。 範例:主辦單位受理申報截止後的45天內,他們會將所有申報的資料整理成冊,去除個人身份特徵後,刊登在政府公報上。 6. 刊登政府公報後之申報表不得申請更正。 這項規定表示,一旦申報表在政府公報上刊登後,就無法再申請更正。 範例:一旦你的申報表在政府公報上刊登後,就不能再更正任何內容。
- 代表人名詞
- 核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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