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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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募集經費者,除於辦事處之經常募款活動外,應於募集活動二日前,載明募集活動名稱、舉辦時間、地點,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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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經許可募集經費者在辦理募款活動時,應於募集活動舉辦前兩日,將募集活動的名稱、舉辦時間和地點等資訊載明,並報送本會做為備查。這意味著經許可募集經費者需要提前兩天向相關機構提交募集活動的詳細資訊。例如,如果一個組織計劃在某一天舉辦募款活動,則他們需要在活動舉辦前兩天向相關機構報告該活動的名稱、時間和地點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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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