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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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人領取選舉票,在選舉人名冊上按指印者,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在選舉人名冊「證明人蓋章」欄內共同蓋章證明。 選舉人因身心障礙無法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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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16條,選舉人領取選舉票後,在選舉人名冊上按指印的情況下,應由一名管理員和一名監察員在選舉人名冊的「證明人蓋章」欄內共同蓋章證明。此條款的參考資料是該法規,並且可以舉出一個範例,即選舉人在領取選舉票後,要求管理員和監察員在選舉人名冊上蓋章作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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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