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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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人將選舉票圈選內容出示他人者,應由主任監察員當場檢舉,予以記錄,仍准其將選舉票投入票匭,並迅即報告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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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17條,如果選舉人將選舉票圈選內容出示給他人,主任監察員應當場檢舉並記錄該情況,但仍允許該選舉人將選舉票投入票匭,並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報告,以便根據法規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來源:中選會網站,https://www.cec.gov.tw/central/cms/UpFile/File/473990b8c61b6d9de0f749a2d4da53f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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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