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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投票所、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請警衛人員入場取締,並報由選舉委員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三條規定,送請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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