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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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監察員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政黨、聯盟推薦不足額之監察員亦同。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 (構) 、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院校成年學生。 政黨、聯盟推薦之監察員於投票開始時不到場執行職務時,應由各該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迅即遴派遞補,原監察員視為放棄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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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9條,主任監察員的遴派方式有三種:一是由地方公正人士擔任,二是由各機關、團體、學校人員擔任,三是由大專院校成年學生擔任。政黨或聯盟所推薦的監察員數量不足時,也可以遵照相同方式遴派補充監察員。 參考資料: -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立法院經政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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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