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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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聯盟推薦之監察員經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審查不符規定者,應予剔除,並在該政黨、聯盟所提備補監察員中依次遞補;無備補監察員或備補不足額者,由選舉委員會另行遴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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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8條的規定,如果政黨或聯盟推薦的監察員不符合規定,應予以剔除,並從該政黨或聯盟提備補的監察員中依次遞補。如果沒有備補監察員或者備補不足額,則由選舉委員會另行遴派監察員。 參考資料: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中央選舉委員會,2018年3月5日修正公告。根據第8條的規定,政黨或聯盟推薦的監察員應符合規定,否則會被剔除,並進行備補或者由選舉委員會遴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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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