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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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聯盟應於收到前條第一項通知後四日內提出推薦監察員名冊,並切結所推薦之監察員確實無第三條規定不得擔任監察員之情事及附送各該監察員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逕送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審查,逾期視為放棄推薦;其收件截止時間,以選舉委員會辦公時間為準。 前項政黨、聯盟推薦之監察員,應於監察員名冊上切結確實無第三條規定不得擔任監察員之情事。 一項名冊應按通知名額提出,並得附送備補名冊;其名冊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製備,式樣如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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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7條,政黨或聯盟在收到通知後的四日內,應提出推薦監察員名冊。該名冊必須附上切結書,確保所推薦的監察員符合不得擔任監察員的情形,並必須附上每位監察員的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的戶籍謄本。該名冊需要直轄市或縣(市)的選舉委員會審查,逾期未提出名冊視為放棄推薦。名冊的收件截止時間以選舉委員會的辦公時間為準。 此外,政黨或聯盟所推薦的監察員,在監察員名冊上需切結確實沒有不得擔任監察員的情形。 監察員名冊需要按照通知所列出的名額數量提出,同時也可以附上備補名冊。這些名冊將由直轄市或縣(市)的選舉委員會製備,格式可參照附式。
- 切結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戶籍謄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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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