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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黨、聯盟應於收到前條第一項通知後四日內提出推薦監察員名冊,並切結所推薦之監察員確實無第三條規定不得擔任監察員之情事及附送各該監察員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逕送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審查,逾期視為放棄推薦;其收件截止時間,以選舉委員會辦公時間為準。 前項政黨、聯盟推薦之監察員,應於監察員名冊上切結確實無第三條規定不得擔任監察員之情事。 一項名冊應按通知名額提出,並得附送備補名冊;其名冊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製備,式樣如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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