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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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應於候選人登記截止後三日內,將每一政黨、聯盟得推薦監察員名額通知政黨、聯盟。 候選人資格審定後,其得推薦監察員名額如有增加時,由政黨、聯盟所提備補監察員中依次遞補,如無備補監察員或備補不足額者,視為放棄推薦,由選舉委員會遴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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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6條,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在候選人登記截止後三日內,通知政黨、聯盟每一政黨、聯盟得推薦監察員的名額。當候選人資格審定後,如果推薦監察員名額增加,政黨、聯盟應提供相應數量的備補監察員,否則視為放棄推薦,由選舉委員會遴派監察員來填補。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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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