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 5 條
快速跳轉
政黨、聯盟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同一投票所、開票所以指定一人為限。其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公開抽籤定之,並由選舉委員會事先通知政黨、聯盟派代表到場。 前項未遴派之監察員,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於推薦監察員名冊中註明願意接受選舉委員會指定投票所、開票所服務者,由各該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逕行指定之。 二、於推薦監察員名冊中未註明意願者,視為放棄擔任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政黨、聯盟推薦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名冊及備補監察員名冊之黨籍欄,應確實填寫,空白者視為無黨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 5 條,政黨或聯盟可以指定監察員在其推薦的投票所或開票所執行監察工作,同一投票所或開票所只能指定一人。如果政黨或聯盟指定的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或開票所所設定的名額,則由直轄市或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進行公開抽籤,並提前通知政黨或聯盟派代表到場。如果在推薦的監察員名冊中未指定願意接受選舉委員會指定的投票所或開票所服務的監察員,則由各該直轄市或縣(市)選舉委員會直接指定。如果在推薦的監察員名冊中未註明意願的監察員,視為放棄擔任投票所或開票所監察員。政黨或聯盟推薦的投票所或開票所監察員名冊及備補監察員名冊的黨籍欄應詳實填寫,若是空白的話將視為無黨籍。 參考資料: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50001&FLNO=3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