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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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監察員之推薦,以直轄市、縣 (市) 為單位,就所需之監察員人數,由各政黨、選舉聯盟 (以下簡稱聯盟) 平均推薦。送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後派充之。 依前項規定計算數為小數時,該小數即不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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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4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監察員的推薦方式是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由各政黨、選舉聯盟平均推薦所需的監察員人數。推薦名單需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後,才能派充監察員職務。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監察員人數計算出的數字有小數部分,則該小數部分不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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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