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妥慎保管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提議人、連署人提供之個人資料,僅供向選舉委員會提出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使用,除複製一份,作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影本使用外,不得再行複製、作其他用途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2. 採電子連署者,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之保管,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3. 電子連署系統電磁紀錄保管期間準用本法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