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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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27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解釋: 1. 提議人的領銜人應該妥善保管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以及提議人、連署人提供的個人資料。這些資料只能用於向選舉委員會提出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除了複製一份作為向選舉委員會提交的影本之外,不得再進行複製、或用於其他用途,也不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的規定。 2. 如果使用電子連署系統,要對連署人名冊的電磁紀錄進行保管,必須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辦理。 3. 電子連署系統的電磁紀錄保管期間,適用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86條之一的規定。 根據以上解釋,可以得出這些規定強調保護提議人和連署人的個人資料,並要求對電子連署的記錄進行適當的保管,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和私密性。資格复核时,需依據相關规定对提议人名冊、連署人名冊进行核对,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這些保護措施旨在確保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障參與者的權益。
- 個人資料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86-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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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